新型“职业农民”万刚回乡探索“稻虾共生”模式。 受访者万刚供图
在“天府之国”四川,像万刚这样带着技术和情怀俯身于田间地头的新型职业农民正逐年增多,他们将专业技能巧妙融合于脚下的土地,用创新赋能产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兴起,只是四川发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工作成效的缩影,经人才和科技的“加码”,巴蜀大地沃野千里,生机勃勃。
“这些人才大多来自乡镇,对土地有着天然的亲近感。他们懂农、知农、爱农,到三农一线能沉得下去、留得下来,所学知识和技能也非常实用。”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代贤军表示,作为四川省首批新型职业农民试点3所高校之一,学院近年来开展了田园明星、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农技人员等相关培训,参与者2万余人次。
随着农业发展潜力不断凸显,选择农业专业的学生也越来越多。为让学生更“接地气”,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将教学内容与生产实践结合,学习任务与田间生产任务直接挂钩,课堂和田间教学时间达到1比1。该校农业教研室主任魏文武举例道,“认识病虫害的课程中,我们要求学生到田间地头找虫捉虫,通过实操识别分析病虫害。”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在开展教学实践。 陈航 摄在食用菌栽培学课程上亲自培育出羊肚菌后,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农业技术系学生王杰平迸发了灵感:能否将该技术运用到自家葡萄地里?“可以利用每年10月葡萄园清园后土地的空置期来种植羊肚菌,帮助家里增产增收。”在农村长大的他对土地有感情,每天与泥土打交道也让他感到“踏实”,“未来我想从事农业相关工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永丰村,3100亩的高标准农田在四川省率先实现水稻“耕、种、播、收”全程机械化生产。作为四川标准化程度最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样板之一,其背后离不开专业人才和创新技术的“加码”,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参与研发的多项技术也在这片农田得以运用。
据介绍,该校研究集成推广的机直播稻“齐芽全苗”技术、化肥减量技术、农药减量技术等30余项技术在眉山多个乡镇“开花结果”,累计节省成本7538.63万元(人民币,下同)、累计增收节支20531.46万元。
在代贤军看来,职业教育不仅是科技和人才重要的供给者、服务者、支撑者,其在科技的转化、应用、推广等环节发挥着独特的纽带作用,架起了基础科研到现实生产之间的桥梁。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在开展教学实践。 陈航 摄四川这个西部大省正以种业振兴为重点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以园区为载体推进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利用科技和人才这两把关键“钥匙”,助推农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农民早已不等于面朝黄土背朝天,而是一份不用背井离乡也能实现价值、创造价值的体面职业。”站在400亩的水田中,万刚对未来充满憧憬和信心,他手指前方,“以往3名工人3小时才能完成的投食工作,无人机半小时就能解决。我准备用5年时间将目前400余亩的生产面积扩大到2000亩,为家乡建设贡献更多力量。”(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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