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线上官方旗舰店不同规格商品截图。
农夫山泉为何要调价?
对于本次提价原因,农夫山泉在通知中表示,“鉴于近年来因物价、原材料、人工及运营等成本不断上涨的压力”。
2022年半年报中,农夫山泉也提到,“我们生产产品包装最主要的原材料PET是原油的下游产品。原油价格的上升和不确定性给我们的生产成本控制带来压力。”
根据农夫山泉上市前披露的招股书,2017-2019年,PET材料占农夫山泉销售成本总额分别为29%、31.9%、31.6%,是销售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据媒体报道,在2022年3月的一场分析师业绩会上,农夫山泉执行董事周震华直言,成本压力已经“超过企业单方面可以去消化的水平”。他表示,预计2022年PET成本较去年高出30%-40%。
调价会否蔓延到其他城市?
2021年12月,农夫山泉就曾发布价格调整公告,对上海地区19升水的零售价格进行上调,从2022年1月1日起由26元/桶调整到28元/桶。
上海、杭州已先后上调19升水价格,价格调整是否会扩散至其他城市?农夫山泉客服向记者表示,目前并不清楚。
至于其他规格的饮用水是否会随之进行提价,农夫山泉客服也没有给出答复。
不过在前述分析师业绩会上,周震华曾表示,“目前来讲,无论在水或饮料上,我们都没有大规模提价的计划,但是也一直在持续观望,也看到了竞品有一些调价动作,所以我们也不会‘就不调价’说得这么死。”
周震华说,由于后续市场及成本端变动大,农夫山泉涨价“会把所有可能性都开放”,但首选是通过提升经营效率消化成本。而由于成本上涨,农夫山泉2022年毛利“非常有可能下滑到2019年的水平”。
记者注意到,受PET采购成本提高影响,农夫山泉2022年上半年的毛利率已由上一年同期的60.9%下降1.6%至59.3%。
在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看来,农夫山泉涨价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有可能提升农夫山泉的利润,但如果其他品牌没有跟进,或将影响农夫山泉的市场份额。
资料图:市民在超市里选购矿泉水。 窦跃文 摄成本压力困扰企业
受原油等上游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中下游企业成本承压,近年来全球各种产品“涨声一片”。
据日本NHK电视台2月1日报道,日本2月份将有5000多种食品及饮料提价,继2022年10月日本的涨价潮达到30年来最大规模后,日本迎来新一轮涨价潮。
作为日本知名饮料品牌,有消息称,养乐多本社自1月起提高了在中国全境销售的乳酸菌饮料“养乐多”和“养乐多低糖”2款商品的售价,将把原材料涨价转嫁到销售价格上。
回顾2022年,在成本压力下,百事、元气森林、李子园、三得利等企业亦纷纷传出上调旗下部分产品价格。
“附近超市里的三得利无糖乌龙茶已经从以前的3元一瓶,涨到现在的3.5元一瓶。”在北京西城区工作的小林表示。
不过原材料成本的压力或在未来得到缓解。卓创资讯分析师赵颖表示,依据情景测算,预计2023年至2024年期间,油价将在2022年均价95美元的水平上继续下降,并在65美元/桶—80美元/桶区间内震荡下行。
这对于饱受包装成本上涨之苦的饮料企业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